展览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,安全疏散和避难应参照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5.5章确定。
1、多层展览建筑的疏散楼梯,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,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。
2、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,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。
3、展厅内展位通道尺寸除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,尚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 甲等、乙等展厅主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5m,次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m;
(2) 丙等展厅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m。
4、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,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.0m,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.0m。
5、展厅内的疏散走道应直达安全出口,不应穿过办公、厨房、储存间、休息间等区域。
6、展览厅、商店、候车(船)室、民航候机厅、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内,当疏散通道的两侧无维护结构时,疏散通道的位置应予以确定,不应随意变更或占用。
7、展览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《建规》5.5.17规定,其中:
一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、展览厅、多功能厅、餐厅、营业厅等,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;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,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。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,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%。具体要求详见规范图示5.5.17,以及专题讲解:消防安全疏散详解-观众厅、展览厅、多功能厅、餐厅、营业厅、开敞式办公区等。
8、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,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.75人/m²确定。